時間 : 2023-09-12
2010年3月,李先生與南京的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購買一套面積為96平方米商品房。李先生表示,自己當時對房屋面積計算不了解,在開發商說明房產面積已經過有關權威部門的認定后,他坦然接受。2010年5月,供熱站催繳暖氣費,李先生才發現產權證上的面積與實際面積有出入。
于是,李先生找到南京市房屋質量質檢站要求復測。很快工作人員就對房屋進行了現場測量,并得出原房屋計量面積確實有誤,誤差為8.8平方米,造成誤差的原因主要在于把露臺作為陽臺計算在建筑面積之內了。
點評:在房屋面積計算上,將實際建筑面積減少、將不該分攤的公用面積進行分攤、將應分攤的面積重復計算等,采取“縮水”或“漲水”手法欺騙消費者。在辦理產權證等手續上,因一些開發商不具備開發售房資格,或因違規經營未取得政府的批準文件,在無法兌現承諾的情況下,以各種借口拒絕或拖延辦理手續,致使消費者喪失對房產轉讓或銷售等完全占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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