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2-25
國家沒有規定商品房的公攤比例。不要以為公攤面積越來越小,住房的舒適程度同公攤區域之間有一個直接的關系,原則上,公攤面積大是住宅,舒適度越高,但兩座電梯建筑比一個的更好。那么國家規定商品房公攤面積標準具體是怎樣的呢?其實,1995年9月8日建設部公布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對這個問題做了詳細的規定。下面我們來看看這個問題。
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的原則
在買房過程中,普通用戶最不好掌握的就是問題,因此,首先得了解商品房公攤比例的基本原則: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每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按其套內建筑面積占該幢樓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比例確定。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多次分攤公用建筑面積的,分別計算分攤系數。各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為各次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之各。
3、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后,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筑面積的具體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可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所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用其它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用個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筑空間
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其它購房人受益的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筑面積。
售房單位的銷(預)售商品房時,在銷(預)售合同(含補充協議)中應明確商品房銷售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及公用建筑部位。
建筑項目部分竣工,售房單位申請對已竣工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計算,因分攤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參加分攤的其它商品房未竣工,需要以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為依據的,要經房屋地土地管理部門最終實測的結果相比,面積增加,應維持已結算的房價不變;面積減少的,售房單位應按實際售價退款。
以上即是關于國家規定商品房公攤面積標準的簡單介紹,相信大家看完之后應該知道的差不多了吧。目前,國家對商品房公攤面積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在控制的范圍內。一般多層住宅公攤面積約為10%?13%,18層以下住宅型公攤面積約占13%?15%,點式的樓盤公攤面積大多在15%?17%,30層樓電梯住宅因為公攤面積數量的增加通常在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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